宣传资料上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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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效力

  证券公司在利用宣传资料宣传业务时,往往会对投资者作一些极具吸引力的承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会发现券商所为与宣传资料上的承诺相差甚远,本期典型问答想提醒投资者的是: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
  [案例一]
  石先生来电问:我想了解证券公司在相关的宣传资料上注明的承诺(中签会通知提醒客户)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原来在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于上月底在某证券公司开户,想先看一下该公司的系统是否好用。就先存入资金2000元,在开户资料中有一条款是自动配售条款,后来该证券公司帮我自动配售中了一只中国联通新股,我于缴款前一日打电话查询有否中签,工作人员当时说稍后电话通知我,但是直到次日缴款截止的前1分钟该部工作人员才打电话通知我中签但账户上没钱,从而使我错失机会。但是奇怪的是我的2000元本应配得部分股票,为什么账户上会一股没有。我与证券公司协商,公司同意补偿我账户上2000元本应该配得的股票,但是我认为证券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我,服务不到位而导致我的损失,是否应该进行全部赔偿?
  证券公司答复:
  1、石先生通过我公司“银券通”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和新股自动配售的。在“银券通”系统中,资金保存在农业银行存折账户内,股票托管在我公司;
  2、根据我公司与石先生签订的“银券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新股配售由我公司代理进行,客户可自行查询中签结果,并应在银券通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新股认购款,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根据上述开户协议,我公司对客户的“中签提醒”没有法定义务,但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我公司仍开展了“中签提醒”服务,尽可能的对中签客户进行提醒。根据石先生本人提供的开户资料,缴款前我公司数次拔打石先生的电话(只留了座机)均无人接,因此无法通知;
  4、根据证交所、登记公司规定,中国联通配售的认购缴款截止时间为9月25日14:00,从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该客户账户资料显示,该时间之前其账户内仅有资金158.33元,可买入中国联通68股;
  5、由于系统故障石先生的68股买入失败,我公司于配售第二日已承诺对其68股作出相应赔偿。
  律师意见: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认为:证券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客户在该证券营业部开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宣传品上宣传的条件券商将其作为优惠的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客户不能以宣传为理由对券商强制约束。如果客户需对证券公司“稍后电话通知”的承诺未实现的情况进行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方可要求赔偿。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周舟律师认为:如果是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属于证券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而证券公司违反了,责任在证券公司一方。否则只能视为证券公司提供的方便客户的服务。客户不能因为理由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张震西律师认为:首先关于提醒服务,如开户协议中约定券商有提醒义务,券商未进行提醒的,有赔偿责任,否则,无责任。关于应配得的股票,客户需要查清事实,建议客户打印资金对账单,查明现金是否被挪用或错划。如果券商有责任,券商应该按2000元所能申购的新股赔偿损失。如果券商可以免责(即属于电脑系统故障),券商则无赔偿责任。
  [案例二]
  巫先生来电说:某证券公司石岩服务部在对外宣传时声称:在该部开户的客户可有优惠,资金股票总值在20万元以上送电脑,10万元以上送家庭大户室,于是我和几个朋友将股票资金转到该证券部,可是该证券部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说成交量必须达到规定金额,并且需要签署各种协议,到如今已有几个月的时间,还没有按当初宣传的承诺给我们电脑,能否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客户将航空证券石岩服务部宣传单传真至股民呼叫中心,确实写有客户提到的证券公司赠送电脑的字样。
  律师意见: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杨建刚律师认为:证券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客户在该证券营业部开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宣传品上宣传的条件并不是不可更改的,也不是一定要作为双方形成合同的内容,券商将其作为优惠的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客户不能以宣传为理由对券商强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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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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