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表评论 10 viewsA+所属分类:合同纠纷 摘要被告:香港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 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使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9月22日,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被告:香港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 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使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9月22日,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我的微信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我的微信公众号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赞 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