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深圳合同法律师

  • A+
所属分类:合同纠纷
摘要

被告:香港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  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使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9月22日,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被告:香港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  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使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9月22日,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