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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履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合同,但是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有关事项会产生变更的要求,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啬危险程度等事项的变更;和投保科目(或投保项目)、保险金额的增减;以及单位撤并、中途加保附加险等,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的批改手续,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因与合同规定不符,会影响到保险的赔偿处理。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义务中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批改手续,一般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填写定式的“批改申请书”并盖上单位公章,经保险人同意后凭以出立“批单”(也称“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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