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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李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认购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正在建筑的的房屋1套,交纳了24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写明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门牌编号、房屋价款、房屋面积、付款方式、付款日期。
李先生得知该开发商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害怕将来房子有问题。于是同开发商商议能否退房并且拿回定金。李先生向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表达了退房的意思后,销售人员告知李先生:退房可以,定金不退。无论李先生怎样和对方解释,对方都是一口咬定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决定咨询律师,自己有没有可能拿回定金。
对此,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张学研给予了专业解答:
首先,我国对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其次,本案中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应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是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预约。商品房认购协议是诺诚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认购协议中,定金是预售人通过认购方式向预购人收受的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立约定金,如果开发商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就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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