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转让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深圳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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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房产纠纷
摘要

 房屋租赁和转让知识  一、什么叫房地产转让?  答: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租赁和转让知识

  一、什么叫房地产转让?

  答: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转让时,应采用什么方式签订合同(hetong)?哪些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答: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hetong),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买卖私房有哪些法律程序?

  答: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私有房屋买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l)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条款:房产坐落位置、产权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该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成立;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一般先由交易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并到现场作必要调查,同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屋进行估价;

  (3)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4)缴纳税费。办理完立契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契税;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五、买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买方有权退房吗?

  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所期望借合同达到的结果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合同自始无效,即应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他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方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买方有权退房。

六、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七、房屋交付时,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有差异如何处理?

  对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八、出让土地,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应怎样计算?

  答:以出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九、什么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前的个人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婚后所买房屋,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还是以夫妻二人名义购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房主?

答:能。

  十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答:如开发商延期交房,买主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时,买主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十二、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十三、应如何认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附加条件"或"附件"?

  答: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不要忽视合同的附加条件或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采用的是当地规定的通用合同,对于买方和卖方都比较公平,但开发商作为卖方,往往在合同的空白外加入一些条款,或另外增加附件,在其中加重买方责任,作一些不利于买方的约定。这些附加条件或附件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这些附加条件或附件特别注意,看清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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