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深圳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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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纠纷
摘要

     案情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头皮挫裂伤;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情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头皮挫裂伤;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 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行为违反法律;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如出现类似纠纷,首先要跟医疗机构进行充分的协商,找到一条解决的最佳方案,不要影响病情的进一步治疗;同时对是否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不要仓促作出决定,最好找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做好充分准备,以免花了钱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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