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赠与人去世,是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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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履行
摘要

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如何处理? 北京房产赠与纠纷律师网:北京赵先生今年63岁,赵先生于2006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赵先生所有,2007年1月份,赵先生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干女儿李小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赵先生一直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2008年8月份,赵先生因事故不幸死亡。关于该房产赠与的法律效力问题,双方家庭产生了争议。 赵先生家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行为,且赠与并没有过户也没有进行公证。 李小姐家人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要件。即使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赠与合同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赠与合同产生的是赠与人赠与财产之债务,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其遗产,则需偿还其债务,也就是这个赠与的债务则其继承人承担,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遗产,那么受赠人只能请求遗产处理机关来清偿。 另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此规定,房屋赠与是房屋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自该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李小姐可以要求赵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网认为,本案争议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公证。但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赵先生的家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应该继续履行。从另外一个理解,我们也倾向于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该赠与其实属于遗赠的方式。应该视为有效。

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如何处理? 北京房产赠与纠纷律师网:北京赵先生今年63岁,赵先生于2006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赵先生所有,2007年1月份,赵先生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干女儿李小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赵先生一直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2008年8月份,赵先生因事故不幸死亡。关于该房产赠与的法律效力问题,双方家庭产生了争议。 赵先生家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行为,且赠与并没有过户也没有进行公证。 李小姐家人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要件。即使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赠与合同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赠与合同产生的是赠与人赠与财产之债务,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其遗产,则需偿还其债务,也就是这个赠与的债务则其继承人承担,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遗产,那么受赠人只能请求遗产处理机关来清偿。 另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此规定,房屋赠与是房屋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自该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李小姐可以要求赵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网认为,本案争议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公证。但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赵先生的家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应该继续履行。从另外一个理解,我们也倾向于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该赠与其实属于遗赠的方式。应该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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