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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中有关合同订立的问题是初学者第一次学习本章时的一道难关,尤其是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方面的问题更加有代表性。其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问题是历年考试中的热点问题,需要广大考生加以区分并能实际运用。我们在学习本章时知道“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两个概念比较相像,很容易混淆,尤其是在具体的题目中似乎更加难以区分。下面我将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总结和归纳,希望对考生的学习有所帮助。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约欲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
(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内容确定,是指要约应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在于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而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这就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否则,相对人无法予以承诺。
(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明,其要约一旦被相对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5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对于商业广告而言,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我们做题中,主要按以下几种思路来做具体的区分:(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其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比如,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表明“仅供参考”等,就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比如,时装商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的标示可以认为是要约邀请。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所作的提议明确做出“对方不得就其提议做出承诺”或明确指出“他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所做的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尤其应当看到,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很明确。例如,甲公司向某厂家发出一函电,声称“我公司急需一批货物,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的此货物的最低价”。该厂回电告知每件200元,甲公司即汇款1000元,求购5件。在本案中,厂家所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厂家只是应对方的请求,而提供商业信息,从该电文中不能确定厂家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厂家所发出的函电是一项要约。而甲公司汇款要按最低价求购货物实际只是发出了要约。
(2)根据订立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处的一栋房屋,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如甲明确提出以100万元出售位于该处的房屋,则因为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认为是一项要约。
(3)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如:咨询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交易,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则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4)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就是说,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是要约,何种行为是要约邀请,即应依其规定。我国《合同法》列举了属于要约邀请的几种情况,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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