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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时间,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时间,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时间,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时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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